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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50 号);
(8)《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38号);
(9)《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西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西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2015年修订)
(12)其他适应的国家、青海省和西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总指挥部系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总指挥:赵冬县长
副总指挥:杨波副县长及相关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综治委、县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总工会、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财政局、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林业局、水务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城镇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教育局、科技文化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电公司、甘河中油燃气公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塔尔寺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上新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总指挥部的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县总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责令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5)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县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县政府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
县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保障组等10个专业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县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事故救援组: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事故由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其他事故由其主管部门或依据法律依法负有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
(4)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根据县有专家库资源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在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由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处理组:县总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10)信息保障组: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事故现场信息通畅。
2.4专业抢险救援负责分工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供电公司等单位支持配合。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交通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6)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及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城镇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城镇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公安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其他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1 I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国务院负责发布。
3.1.2 Ⅱ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1.3 Ⅲ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县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3.1.4 Ⅳ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和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县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1报告程序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一小时内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
(2)中央及省管驻县企业在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3)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4)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管委会。
(5)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110、119、120指挥中心)、县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5.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5.3通讯联络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71-2232176
县政府24小时公开电话:0971—2232176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24小时值班电话:0971—2232178(传真:0971—2232249)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0971-2231677
县监察局值班电话:0971-2232369
县司法局值班电话:0971-2232108
县发展和改革局值班电话:0971-2232266
县交通局值班电话:0971-2232174
县财政局值班电话:0971-2233194
县旅游局值班电话:0971-223563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值班电话:0971-2232281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值班电话:0971-2232257
县林业局值班电话:0971-2232103
县水务局值班电话:0971-2237072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值班电话:0971-2232310
县城镇管理局值班电话:0971-2232323
县环境保护局值班电话:0971-2232340
县广播电视局值班电话:0971-2232177
县民政局值班电话:0971-2232157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值班电话:0971-2232484
县教育局值班电话:0971-2232309
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值班电话:0971-2232165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值班电话: 0971-2233710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971-2237116
县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0971-2232175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值班电话:0971-2232314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电话:0971-2232241
县供销合作联社值班电话:0971-2232472
县气象局值班电话:0971-2232348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情况紧急时可向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打电话上报事故。
4.1.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1.2 Ⅱ级响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 Ⅲ级响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 Ⅳ级响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启动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启动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总指挥部立即组织县总指挥部成员和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县总指挥部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本级响应级别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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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由县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事故发生后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总指挥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副总指挥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县总指挥部成员听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调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区县级行政区、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报省政府决定。
4.4.1现场处置重点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引起事故的危险物质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5)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水体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6)要根据事故的类型的性质,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防毒气扩散等),并组织实施;
(7)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保护,避免烧伤、中毒、噪声等人身伤害;
(8)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文物古迹等造成重大影响;
(9)当现场险情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马上下达撤退命令。
4.4.2现场处置工作职能分工
(1)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3)交通、住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断开)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5)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7)发改、经济和商务、交通、民政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8)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9)经济和商务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10)宣传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1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2)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4.3社会动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4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总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县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鼓励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各类保险(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部门、乡镇(街道)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和具体救援方案,做好救援抢险所需器材、设备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县总指挥部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同时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县总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部门要迅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管控、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需要疏散、转移群众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治安工作。
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总指挥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及时给予支持。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以西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基础,必要可请求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援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做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
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的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并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的修订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8.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西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betway赞助罗马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是《betway赞助罗马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的要求及时编制、修订本企业的生产安全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在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2.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送西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07年印发的《betway赞助罗马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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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单位全称
|
职务职称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1
|
任广生
|
有色金属冶炼及制品制造业
|
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
|
生产安全处副处长、注安师
|
13709761076
|
2238534
|
2
|
张晓群
|
有色金属冶炼及制品制造业
|
青海黄河鑫业有限公司
|
副主任、高工、注安师、安评师
|
13997251896
|
2223112
|
3
|
邵清华
|
非煤矿山
|
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测绘工程师、注安师、安全评价师
|
13997205603
|
6372880
|
4
|
李海山
|
非煤矿山
|
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技术负责
|
13997217757
|
6372880
|
5
|
郑平欣
|
非煤矿山
|
青海众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高工
|
13897417015
|
8177510
|
6
|
李鸿业
|
化工
|
青海天泰制钠有限责任公司
|
注安师
|
13327647849
|
2239019
|
7
|
李鸿贤
|
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
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
|
高级经理、注安师
|
13997251177
|
8812121
|
8
|
王宝才
|
石油化工
|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研究员
|
13897185800
|
6303176
|
9
|
王晓美
|
化工
|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13519713133
|
6301075
|
10
|
林健
|
化工
|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13639750759
|
6304195
|
11
|
井发启
|
化工
|
青海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
|
副总工程师
|
13897638189
|
6365278
|
12
|
田素燕
|
化工
|
青海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
|
工程师
|
15003663282
|
6321908
|
13
|
王小华
|
化工、安全管理
|
青海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
|
主任、研究员
|
13897180961
|
6103887
|
14
|
靳夺魁
|
职业健康
|
青海夏都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
主任
|
13997076358
|
5210750
|
15
|
吴登福
|
职业健康
|
青海夏都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
主任
|
18997183159
|
5210750
|
16
|
吴鑫
|
综合
|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
|
注安师、安评师
|
13997315644
|
27209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