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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的监管 |
单位及个人 |
(一)电影放映经营业务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电影放映经营行为是否合法,重点查处无资质或超范围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国家禁止的电影放映经营活动行为。 (三)电影放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
县广播电视局审批并备案;重点督查开展巡查工作。 |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在监督检查中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电影放映经营管理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电影放映企业有违反电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一)电影放映活动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季度提供一次有关报表、文件和数据。 (二)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前往电影放映经营场所,对电影放映经营情况、电影放映市场秩序、服务质量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实地检查。 (三)每年与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动,对电影放映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 (四)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放映业务的影院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是否具备《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要求的电影放映的标准及资质。 |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对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不涉及 |
0971-2232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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